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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0-10-15 14:32  

为了规范学校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行政规章是指学校行政(或职能)部门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章)。行政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守本办法,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规章的名称

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

三、行政规章制定的原则

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制定行政规章,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四、行政规章的体例和语言文字

行政规章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行政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如果原行政规章将被起草的新行政规章所代替,必须在新行政规章中写明原行政规章废止的时间。行政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五、行政规章的内容

行政规章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六、行政规章制定的程序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须程序。

七、行政规章起草

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各职能部门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制定“规定”“办法”,可以指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认为某项工作具有制定行政规章的必要性,应形成“规定”“办法”,须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向校务委员会提交立项建议,说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制定的制度主要内容。

起草部门应当就行政规章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该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调;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八、行政规章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行政规章协调、衔接;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九、缓办或退回草案的情形

(一)制定行政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行政规章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的。

十、行政规章的签批和发布

经审定通过的行政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几个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会签,呈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后的行政规章由校长办公室以校级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

十一、行政规章的解释

行政规章中需在文件中指明行政规章的解释权。

十二、行政规章的修改、废止

对不适用于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该及时修改、废止。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本办法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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