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校作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学校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
凡来学校办事、反映问题或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向我校咨询、反映问题等情况的人员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职责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对服务对象需热情接待、给予及时办理或履行告知、引导义务,不准将首问责任推给他人,不准推脱应付,禁止相互扯皮。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耐心细致地告知相关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但相关工作人员暂不在岗位,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应事后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遇重要或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并及时答复服务对象。
(五)属于校内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与何单位联系,并主动帮助联系有关工作人员。
(六)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负责任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责任追究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严肃查处、调离岗位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来访(电)者拟办事项移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未及时与来访(电)者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学校内部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纠正。
(二)冷漠对待来访(电)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对来访(电)者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用语并被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来访(电)者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拒办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因首问责任未有效落实并被新闻记者暗访后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学校不良影响的,经查实,严肃查处并调离岗位。
五、本制度由校长(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