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民办高校的特点,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执行的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吉林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委员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和处理学校重要日常事务。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助理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设秘书1人,可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学校工作;
2.审议和决定学校中长期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
3.审议和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总结;
4.审议和决定学校行政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5.审议和决定设置与撤销行政机构,任免行政机构负责人;
6.审议和决定事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日常事项。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须承担职责
1.忠实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按要求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不做损害学校利益或有损于学校声誉的事。
第四章 工作形式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会议(两周召开一次),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学校各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有关问题,布置相关工作。如有特殊需要,校务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开校务委员会,经校务委员提议也可临时召开校务会。根据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校务委员会。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均要形成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八条 与会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当会议作出决定时,只能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不能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