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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章程
2025-04-11 10:14  

序 言

吉林外国语大学创建于1995年。经历过民办吉林省华侨外 国语专修学院、 民办吉林华桥外语职业学院;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2007年,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确定为吉林省重点普通高等学校;2018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吉林外国语大学。

吉林外国语大学以探索中国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发展道路为己任,以国内领先、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民办外国语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成功 ”为办学理念, 以“以学生为中心,办最负责教育”为教育理念,坚持公益性办学和应用型定位,面向市场、突出特色、强化内涵、打造精品,积极为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促进现代民办大学制度建设,推动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名称为 Jil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学校简称为“吉外”,英文缩写为“JISU”。

学校法定办学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58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变更办学地址。

学校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办学类型为应用型、教学型。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和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学校学科门类为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工学、法学等。学校依据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第三条 学校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国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接受其他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掌握一或两门专业、基本功扎实、外语听说能力强、礼仪养成好、“知识、能力、人格 ”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高级外语外事及相关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秉承“会通中外,砺志敦材 ”的校训,树立“致远、务实、求精”的校风,倡导“求公致远,追求百年”的公益 精神、“严细科学,务实求精”的治学精神、“会通中外、服务祖国”的桥梁精神、“开拓进取,负重拼搏”的创业精神,不断积淀学校的文化底蕴。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公民自然人秦和出资举办。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进入理事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一条 举办者实施非营利性办学,办学经费都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发展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执行、党委政治领导的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科技顶尖人才、教育界知名人士、相关行业专家等9至1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各一人。理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兼任;从第二届开始,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1/2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出来的教职工代表依法成为理事会成员,进入理事会。其他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1/2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确定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5.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

校长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在校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重要日常事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学校工作。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校长 助理和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任期两年。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实行例会制。遇有特殊情况,校务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其他监事会成员可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代表或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高等教育界人士等担任。

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应依法定程序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可由举办者推荐。

监事会设监事3名,每届任期四年,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本单位财务;

2.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3.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重要载体,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负责论证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及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和实施方案,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学术奖励等级,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学术造诣高、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5至21名的单数。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发展需要下设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

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论证审核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审议并规范学术活动,监督教学管理,指导教学评估;决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评选等条件或标准,并认定其结果,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等。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

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论证审核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规划及相关科研机构的设置,审核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建设方案,审议设置科研机构,审议通过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校内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相关科研成果的评审,及科研创新团队组建与评选。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经验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

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论证审核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进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专业技术职务评选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硕士、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委员由13至17人组成,应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等,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下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评委会由3-5人组成,其主任由校评委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进行学位评审1-2次,评定前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各分评委会通过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资格审查的情况进行汇报,经讨论进行表决,以委员总数的2/3 以上(含2/3)人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表决时,赞成票超过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办法

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教师、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议事规则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召开换届和每年一次的教代会时,由会议选出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完成有关任务。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 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要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迫切问题,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经校长审阅后,提请大会通过。

教代会的工作要实行公开制度,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依法设置行政、党务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与服务机构。部分行政、党务管理机构合署设置。各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设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的设立、变更由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决定。各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些机构按照学校相应的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 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以及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3.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4.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5.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6.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7.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 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 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吉林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高校党委、纪委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一要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 ”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二要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 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三要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 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 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四要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五要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六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应是学校理事会成员,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单位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院级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立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是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是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是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十二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须服从、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 模,学校依法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模式,制订人才培养标准,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相关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人才培养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重 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科专业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

学校强化科研自主权。完善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学校设立专门教研、科研机构主要从事教研、科研工作,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

第四十八条 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的特色和优势,坚持面向世界的开放办学,依法依规积极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学文化及学术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提升在校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比例,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

积极推进孔子学院建设,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十九条 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的评价,构建评价与管理两条线、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十条学校积极培育特色鲜明、积极向上、注重公益精神的大学文化。推进精神文化、制度文化、校园文化和物质文化等方面的建设。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1.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3.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4.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三条 教师处于育人和教学、科研的主导地位。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教师的教学和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刻苦钻研业务,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学校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惩戒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五十四条 受聘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学校遵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维护广大教职工的正当权益为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平” 的原则处理教职工的各类申诉案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 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表彰和奖惩,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在考核工作中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及其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学生管理模式。倡导严格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管理育人与文化育人相结合,教育学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读书,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与人相处,学会关心社会。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生在考研、就业、创业、出国、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公务员招考、参军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校学生的同等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平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5.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6.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创业、创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系);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第七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7.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注册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 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校友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800万元;出资者:秦和。

学校资产来源:主要是学校举办者原始投入和办学积累;资产性质:均归属于吉林外国语大学所有。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公共财政专项投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学校发展资金。依法依规积极争取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鼓励和欢迎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捐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财务委员会,校财务委员会是学校经费管理、政府财政经费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公开的咨询、检查和监督机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财政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校每年将经费收支情况向校理事会、监事会、财务委员会和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政府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章 公共关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为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学校采取多样化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及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每年向社会公开学校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校标、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校标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徽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歌是《明天让学校为我们骄傲》,著名作曲家王立平作词、作曲。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9月12日。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财产按照下 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九十一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 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时,执行下列程序。

1.学校组成专门的章程修改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章程修改草案;

2.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经校务委员会、监事会审议和学校理事会审定;

4.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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