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成立理事会。
第二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发挥理事会的作用,规范理事会的行为,根据《吉林外国语大学章程》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地位与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执行、党委政治领导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举办者依法进入理事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举办者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三章 理事会的构成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科技顶尖人才、教育界知名人士、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人数为9至1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各一人。理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兼任;从第二届开始,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1/2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出来的教职工代表依法成为理事会成员,进入理事会。其他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1/2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确定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5.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 提出召开理事会的建议;
3. 享有学校各种决策及办学行为的知情权;
4. 检查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2. 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学校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3. 开展调查研究,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4. 不干预学校的具体工作;
5. 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侵占学校财产。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不能出席者,事先应向理事长请假。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其他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由秘书长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将会议议程和有关资料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与各位理事进行沟通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决议由校务委员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学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