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维护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其他监事会成员可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代表或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高等教育界人士等担任。
监事会设监事3 名,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和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条 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应依法定程序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可由举办者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报学校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第五条 监事应该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素质;
2.具有与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
3.具有教育、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人数因故低于章程所定人数时,需及时进行增补。
第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3)列席理事会会议的权利;
(4)享有学校各种决策及办学行为的知情权;
(5)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理事及学校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报告的权利;
(6)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2.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学校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2)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学校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3)保守学校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学校的秘密;
(4)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学校财产;
(5)监事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其监事职务: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章制度、决议履行监察职责;
2.超越监事会职权,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3.泄露学校机密,利用监事会职权谋取私利;
4.有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学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本单位财务;
2.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督理事、校长及其他学校领导成员的履职情况和校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学校财务运行状况,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审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核学校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当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或者以个人名义,向监事会提出本单位理事、校长及其他学校领导成员存在违背非营利性办学行为的情况时,监事会有责任调查、进行质询,依法履行监事义务。
第十四条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并在该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形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例行会议。总结、部署学校的监事工作,研究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监事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
2.校务委员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3.校务委员会委员、理事出现不当行为,且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在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校长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做成记录。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监事会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