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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18-05-30 08: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学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校工会委员、校工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分类整理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督促检查提案办理,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提案;

(四)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六)根据提案质量、督办反馈、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因素,组织优秀提案评选;

(七)采取适当的方式,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提案的征集采取大会征集方式,大会征集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时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还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予以立案的及时通知提案人;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但具有参考价值的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送交,由相关部门对提案人进行必要的答复与沟通。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予以保护,在涉及提案人本单位或本部门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会签,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并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应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再次办理提案答复,选择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应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并在每届(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奖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附:提案工作委员会名单

 

主 任:张颖

委 员:王志国、孙 彬、张园园、关静红

姜丽媛、张可新、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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