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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24-01-05 1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落实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学校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理事会授权下,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其研究决策事项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审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人员编制方案、年度进人计划;

(二)审定学校教职工聘任、考核、技术职务晋升方案和对教职工、学生的奖励或者处罚方案;

(三)审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学校处级机构设置和处级及以上干部任免,学校各专门组织机构的组建及授权;

(四)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五)审定学校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的交流、合资、合作方面的事项;

(六)审定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

(七)审定校级重点建设项目、学校申报的省部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资产修缮项目、土地和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计划;

(八)审定学校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审定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重大捐赠使用计划;

(九)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按实际需要组织召开,校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应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针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校长办公室须在会后及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通报给未到会的校领导。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组织起草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

第十二条 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议题提交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议题提交部门须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并附汇报提纲,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交学校办公室汇总。议题由校长审批确认。

第十三条 重要议题提交决策前,应在会前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十五条 议题确定后,由校长办公室统筹校领导日程安排会议时间,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提前两天报送有关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校长办公室应将召开校长办公会的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送达会议成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有议有决。

第十七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校领导进行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对于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题时,校长办公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深入研究讨论,发言顺序为其他成员先发言,会议主持人后发言,归纳集中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对决定事项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九条 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列情况下可以复议:

1.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

2.会议成员书面提议,并经校长同意的。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做好会议要求的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会议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会议内容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


第七章 落实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校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拟文,按公文流程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校领导要督促检查分管部门执行会议决定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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